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坚持常抓不懈,真正把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抓紧、抓牢、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加大《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贯彻力度
各级政府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多渠道、多形式、有针对性地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充分利用每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月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进行广泛宣传;各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在电视台、电台免费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并开设专家咨询热线;要采取送法进企业、与企业职工座谈等形式对企业职工进行宣传;卫生、安监等部门每年要对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1BT365软件提现不了_365投注终止_mobilesport365
—2次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专题培训,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防护措施;同时,要求企业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防护知识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不断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关心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良好氛围。
三、进一步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各级政府要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内容,全面落实部门职责,实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监督管理,加大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工伤等社会保险和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等社会保险等待遇;公安部门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涉嫌犯罪案件进行认真查处;工会组织要做好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以职业病防治工作为重点的劳动关系的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同时,逐步探索和建立用人单位在年检时缴纳职业病“防治储备金”制度,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责任主体地位,强化企业法人代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推动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追究制和问责制。进一步建立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卫生、安监、发改、公安、劳动、建设、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重大问题的沟通和协调,每半年召开一次协调会,由政府分管领导出席;各部门要及时通报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依法规范,稳步推进”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
四、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要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严把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关。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发改委或建设部门在批准立项或批准建设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经卫生部门审核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须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其防护实施设计,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对未通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卫生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已经生产的要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危害严重或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关闭,杜绝新的职业病危害隐患发生。
五、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
要加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各县、市、区要加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力度,积极申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到2010年,各县市必须有一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通川区和市级及以上企业的职业健康检查,各县市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要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职业病检查和诊断技术水平。要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专家库建设,加强技术支持和指导。要进一步调整、充实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力量,加强职业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职业卫生监督科室,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有适当比例的监督人员专门负责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六、进一步加大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案件查处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职责,依法监管,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针对重点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企业、重点人群,加强对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职业健康监护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覆盖率。定期要对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防护,突发事件应急设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健康监护及档案建立、“三同时”审查以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通报。要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积极做好职业病危害案件投诉举报受理工作。
七、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有力保障《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落实
各级政府要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安排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各级财政要将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改善职业病防治监督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条件,装备必要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执法取证工具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仪器等,不断提高职业卫生监督能力和技术服务水平。各有关企业也要加大财力投入,组织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加强企业员工培训,增添职业防护措施,添置职业防护设备,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同时,要加大社会投入,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社会福利事业或民政救助专项资金,加强对特殊困难者的社会救助,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有力保障我市《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