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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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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市府办〔2007〕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今年,我市大春稻谷已收割,粮食收购工作将全面展开。为了认真做好大春粮食收购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现就做好2007年大春粮食收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大春粮食收购工作

        今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和粮食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保护粮食生产能力,提高种粮农民的积极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清今年大春粮食收购工作的基本形势:一是受国家出台的稻谷最低收购价、粮食直补、免征农业税收政策的直接刺激,农户种粮积极性提高,农民需要出售部分余粮;二是粮食产需缺口较大,尤其是作为粮食生产区的我市今年遭受了三次特大洪灾,给农业生产和粮食供给造成了严重影响;三是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正在不断深化,收购主体增加,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最低收购价格政策,集中精力抓好秋粮收购。

        二、积极做好大春粮食收购工作

        积极引导和督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入市收购,发挥好主渠道作用。目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仍然是粮食收购的主要力量。在大春粮食收购工作中,各地要继续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指导,帮助他们正确分析粮食产销、供求形势,引导他们抓住粮食市场变化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面向市场,转换机制,主动服务,积极参与入市收购,力争多掌握粮源。

        进一步强化措施,切实做好收购工作。国有粮食企业要千方百计满足农民出售余粮的要求,确保农民增收。一是要做好收购仓房、场地、计量器具、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二是改善服务方式,增加收购网点,采取上门收购、预约收购等灵活多样的收购方式,方便农民售粮;三是国有粮食企业与农户签了收购订单的,要严格履行收购合同;四是国有粮食企业要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坚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准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五是处理好改革与收购的关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改革中必须保证收购工作顺利进行,绝不能因企业改革而影响粮食收购工作。

        加强监督检查,维护收购市场秩序。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加强对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售粮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要加强对入市企业的收购资格审核,严禁未取得收购资格的企业入市收购,扰乱市场秩序。要监督检查收购企业是否向售粮农民公示收购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等;监督企业及时向售粮农民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打白条;监督企业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及款项。对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有关规定的,一经发现要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确保收购资金供应

        农业发展银行要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加强与粮食部门沟通,建立好银行和粮食购销企业合作的银企关系,共同研究和实施防范风险的措施,确保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的及时发放,保障粮食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执行稻谷最低收购价的粮食企业,农发行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自主经营收购和调入粮食所需信贷资金,农发行在坚持控制风险、择优扶持、全程监控、按期收回原则的前提下,要优先提供收购贷款。各地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严守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农发行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粮食,保护农民利益,不得出现因部门工作原因造成农民卖粮难

        四、做好粮食收购中的安全工作

        各地在大春收购中要对粮食收购企业认真进行安全教育和检查,树立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督促有关企业加强设备设施检测维护,特别要加强火源、易燃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源的管理,密闭粉尘环境的通风和粮食熏蒸的规范操作,防止火灾、爆炸及熏蒸中毒事故;要切实做好收购现场安全和收购资金安全管理,防止交通事故、用电事故、设备伤人事故及现金失窃事故;要及时做好收购粮食集并、整理、分级入仓工作,加强储粮技术指导,采取经济有效的技术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粮食收购期间不出现安全事故。

        五、加强对大春粮食收购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粮食工作,认真研究当前大春粮食收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好行政协调和监督职能,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领导。重点是帮助粮食企业分析粮价走势;协调解决收购工作中资金等问题的落实,避免收购资金断供及费用补贴不落实而造成停收的情况发生。要督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认真履行订单收购,及时解决收购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今年大春粮食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