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川区、达川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BT365软件提现不了_365投注终止_mobilesport365中心城区城市公园和广场环境秩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BT365软件提现不了_365投注终止_mobilesport365第四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BT365软件提现不了_365投注终止_mobilesport365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7日
BT365软件提现不了_365投注终止_mobilesport365中心城区城市公园和广场环境秩序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BT365软件提现不了_365投注终止_mobilesport365中心城区城市公园和广场环境秩序管理,给广大市民、游客营造清洁优美、舒适和谐的休闲旅游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心城区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心城区城市公园,是指《BT365软件提现不了_365投注终止_mobilesport365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2015年版)确定的城市规划范围内,向公众提供游览、休憩、娱乐的城市公共绿地,包括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游乐动物园、植物园、湿地公园)及游园等;城市广场是指中心广场、人民广场、塔沱广场、领域广场等供市民休闲娱乐的公共场所。
第三条 通川区、达州经开区辖区范围内城市公园和广场环境秩序管理工作,分别由通川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牵头,林业园林、城管执法、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文体广新、卫生计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做好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及执法工作。
达川区辖区范围内城市公园和广场环境秩序管理工作,由达川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凡进入城市公园和广场的市民、游客,都有自觉维护园林绿地、公共设施、城市容貌及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的义务和责任,都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 城市公园和广场内禁止下列损坏园林绿地的行为:
(一)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
(二)改变园林绿地用地性质;
(三)损坏树木(竹)花草;
(四)擅自砍伐树木(竹);
(五)攀折花草树枝,采摘果实,或者踩踏草坪等绿化植被;
(六)其他损坏园林绿地的行为。
第六条 城市公园和广场内禁止下列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园林绿化设施;
(二)损坏市政设施;
(三)损毁、盗窃、占用各类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
(四)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用途;
(五)其他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BT365软件提现不了_365投注终止_mobilesport365
第七条 城市公园和广场内禁止下列影响城市容貌及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烟头(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垃圾;
(三)焚烧秸秆、树叶、杂草、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
(四)擅自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
(五)擅自设置广告设施、招牌、标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六)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
(七)露天烧烤食品;
(八)焚烧香蜡、纸钱、冥币等祭祀品;
(九)其他影响城市容貌及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八条 城市公园和广场内禁止下列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携带危禁品,打架斗殴,从事黄、赌、毒及非法集会等活动;
(二)垂钓、猎取鸟禽、遛狗及在公共水域游泳等行为;
(三)燃放烟花爆竹等;
(四)摆摊从事算命等迷信活动;
(五)擅自从事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
(六)玩滑板车、滑旱冰、甩鞭、杂耍、卖艺等扰乱公园、广场秩序的行为;
(七)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未经批准擅自驶入公园、广场的行为(残疾人轮椅车、婴儿车以及经批准的执法、执勤车辆除外);
(八)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在城市公园和广场内进行健身娱乐活动,应当遵守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使用的乐器、音响器材等排放的音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得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秩序。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五条第(三)、(四)项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并处赔偿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按重置价赔偿损失,可并处10元至15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第(二)项规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责令清除,可并处个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七条第(五)、(六)项规定的,责令清除,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部门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城市公园和广场工作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对城市公园和广场负有管理、执法责任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自行失效。已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