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BT365软件提现不了_365投注终止_mobilesport365中心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BT365软件提现不了_365投注终止_mobilesport365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8日
BT365软件提现不了_365投注终止_mobilesport365中心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BT365软件提现不了_365投注终止_mobilesport365中心城区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活动。
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城乡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 本市餐厨垃圾管理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置。
倡导净菜上市和文明就餐,鼓励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促进餐厨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宣传工作,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推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鼓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安装餐厨垃圾预处理设施,对餐厨垃圾进行预处理。
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餐饮服务单位(企业,以下通称“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负责餐厨垃圾油脂分离智能收集及智慧监管平台建设管理,监督督促餐厨垃圾处理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安装和使用油水分离器,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并对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垃圾产生、交付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餐厨垃圾油脂分离后的餐厨残渣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中的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食品生产企业餐厨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违法排污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生猪养殖场(户)的监管,依法查处使用餐厨垃圾饲喂生猪的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卫生健康、商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推广餐厨垃圾源头分类减量,逐步将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服务单位等级评定、诚信管理和餐饮行业自律范围。
第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体系,具体收费标准按照财政、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规划餐厨垃圾处置场所。
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市规划,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 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同时告知市场监管部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油脂分离企业。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本辖区内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向中标单位颁发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按照市政公共设施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分别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责任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擅自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
第十三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餐厨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餐厨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建设审批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垃圾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台账:
(一)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记录餐厨垃圾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
(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应当记录收集、运输的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三)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应当记录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台账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企业)应当按照城管执法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台账,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台账后出具相应回执。
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与处置实行联单制度,具体办法由城管执法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存放,不得混入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类别的生活垃圾。
(二)在经营场所按标准设置餐厨垃圾油水分离装置和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三)设置油水分离器、油烟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
(四)分离的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单独容器存放,在产生后24小时内,及时交由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分离处理后的食物残余固渣使用袋装,单独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场所统一收集、运输。
(五)在经营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餐厨垃圾交付收集、运输、处置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每日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垃圾不得少于1次;
(二)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开收集、运输,其种类和数量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负责确认;
(三)配备符合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保持其完好、整洁,实行密闭化运输;
(四)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滴漏,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五)与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处置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将餐厨垃圾运输至指定的餐厨垃圾处置场所,其种类和数量由处置企业负责确认;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
(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垃圾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备、设施,并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制订详细的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五)按照要求定期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城管执法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六)不得接收、处置未取得收集、运输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垃圾;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在餐厨垃圾产生、处理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自行或者交由他人生产、加工食品;
(二)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或者加工食品;
(三)使用餐厨垃圾饲喂生猪;
(四)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或者河道、湖泊等水体;
(五)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未经许可的企业和个人收集、运输或处理;
(六)将餐厨垃圾运往本市行政区域外处置,或者未经许可,接收、处理来源于本市外的餐厨垃圾;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除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外,餐厨垃圾处理企业不得随意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餐厨垃圾处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处理通用的信息监管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餐厨垃圾产生的种类和数量;
(二)核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信息;
(三)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信息;
(四)餐厨垃圾产生、处置单位(企业)的违法处理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处理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属于其他部门主管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餐厨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企业)可处以应缴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三)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企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述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四)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核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未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