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达市府办发〔2021〕16号 | 浏 览 量: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市级部门保留证明事项清单,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市级相关部门不得再向办事群众和企业索要保留清单之外的证明事项,对保留的证明事项要及时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附件:市级部门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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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4日
附件
市级部门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索要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出具单位 | 办理事项 |
1 | 市交通运输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十一条 |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 办理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
2 | 市交通运输局 | 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业务范围证明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十一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办理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
3 | 市交通运输局 | 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籍证明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十六条 | 驾校或教学机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4 | 市交通运输局 | 学时培训(教学日志)证明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十六条 | 驾校或教学机构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发放 |
5 | 市交通运输局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材料;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 | 公安部门、司法机关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发放 |
6 | 市交通运输局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 | 金融机构 | 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7 | 市交通运输局 |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 | 交通运输部门 | 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8 | 市交通运输局 |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 | 房屋和土地行政 管理部门 | 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9 | 市市场监管局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 房屋产权确权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 | 市场主体登记 |
10 | 市市场监管局 | 同址证明(门牌号变更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 民政部门(门牌号码 确定机构) | 市场主体登记 |
11 | 市市场监管局 | 农民身份证明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涉及的办理事项 |
12 | 市卫生健康委 | 港澳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第62号)第六条 | 港澳主管医师 注册部门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 |
13 | 市卫生健康委 | 港澳医师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BT365软件提现不了_365投注终止_mobilesport365(卫生部令第62号)第六条 | 港澳医师毕业的院校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 |
14 | 市卫生健康委 | 港澳医师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第62号)第六条 |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内地三级医院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 |
15 | 市卫生健康委 | 港澳医师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第62号)第六条 | 港澳警务部门、 公证机构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 |
16 | 市卫生健康委 | 台湾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 |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3号)第六条 | 台湾主管医师 注册部门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 |
17 | 市卫生健康委 | 台湾医师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 |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3号)第六条 | 台湾医师毕业的院校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 |
18 | 市卫生健康委 | 台湾医师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3号)第六条 | 台湾警务部门 或公证机构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 |
19 | 市卫生健康委 | 台湾医师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3号)第六条 |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或大陆三级医院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 |
20 | 市卫生健康委 | 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 |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卫医政发〔2010〕109号)第十一条 《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卫医政发〔2010〕110号)第十一条 | 相应国际证明材料 发放机构 | 中外合资合作、港澳台医疗机构设置 审批 |
21 | 市卫生健康委 | 生产场地使用证明 (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卫监督发〔2009〕110号)第五条 | 住房建设部门或个人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新办审批 |
22 | 市卫生健康委 | 三人以上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村组知情人情况证明、村(社区)情况证明、乡(镇、街道办)计生办调查证明 | 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人口科技〔2011〕67号)第十八条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川人口发〔2012〕2号)第四条 | 群众、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乡镇政府、 街道办 | 用于申请再生育 |
23 | 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 | 亲属关系证明 | 《民政部 国家发改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中的附件《民政部等六部委发布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 办理不动产权证 |
24 | 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 | 新门牌号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 办理不动产权证 |
25 | 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 | 监护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 办理不动产权证 |
26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作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 | 工伤保险机构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27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 | 金融机构 | 办理《商品房预售 许可证》 |
28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农民工工资专户证明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 | 金融机构 | 建筑施工许可证核发 |
29 | 市发改委 | 近3个月50万元以上银行存款证明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 | 银行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30 | 市教育局 | 民办学校设置审批中校长任职资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 教育主管部门 或原工作单位 |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31 | 市司法局 | 经济困难证明 |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 | 用于申请法律援助 |
32 | 市司法局 | 资金、资产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 | 1.律师事务所设立; 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 3.律师事务所变更; 4.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 |
33 | 市司法局 | 非住宅性质的住所地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 第三方机构 | 1.律师事务所设立; 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 3.律师事务所变更; 4.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 |
34 | 市司法局 | 申请兼职律师的工作经历及证明材料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 1.律师执业许可; 2.律师执业变更许可; |
35 | 市司法局 | 同意兼职证明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 1.律师执业许可; 2.律师执业变更许可; |
36 | 市司法局 | 申请人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原执业机构 | 1.律师执业注销许可; 2.律师执业变更许可; 3.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川从事律师职业注销; 4.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川从事律师职业变更; 5.台湾居民申请在川从事律师职业变更; 6.台湾居民申请在川从事律师职业注销 |
37 | 市司法局 | 未受刑事处罚 证明材料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 公证机构 |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川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2.台湾居民申请在川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
38 | 市司法局 | 开办资金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八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 | 公证机构设立审核 |
39 | 市公安局 | 国家工作人员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国境证件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6号)第四条 | 所属工作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单位 | 普通护照首次签发 |
40 | 市公安局 | 亲属关系证明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八条 | 户籍地派出所 | 定居、探亲签注 |
41 | 市公安局 | 身体条件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6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 | 二级或者县团级 以上医院 | 初次申领驾驶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及转入换证、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恢复驾驶资格、校车驾驶资格、校车驾驶人审验 |
42 | 市公安局 | 应当提交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6号)第七条 | 申请人所在全日制 驾驶教育学校 | 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 |
43 | 市公安局 | 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七条 | 车辆主管部门 | 办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 |
44 | 市公安局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条 | 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 办理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变更登记 |
45 | 市公安局 |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事项变更的证明;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二十条 | 变更证明:户籍地派出所 合格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 办理变更备案 |
46 | 市公安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灭失证明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三十条 | 报废证明:具有资质的报废企业 灭失证明:1.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由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 | 办理注销登记 |
47 | 市公安局 | 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二条 | 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或办案部门 | 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 |
48 | 市公安局 | 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证明 |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四条 | 相关单位 | 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 |
49 | 市民政局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一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六条、第十二条。 | 住所产权人 | 社会团体成立,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 |
50 | 市民政局 | 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经相关机构认证。 | 1.《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 相关部门 | 办理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
51 | 市民政局 | 送养人提交的证明: 1.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2.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3.生父母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4.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5.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 公安机关、法院等 相关部门 | 办理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
52 | 市邮政管理局 | 同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 乡镇政府、街道办、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分支机构备案及地址变更 |
53 | 市邮政管理局 | 房屋产权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 街道办、房屋产权确权部门、乡镇及以上 人民政府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分支机构备案及地址变更 |
54 | 市科技局 | 工作资历证明 | 《国家外国专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第八条 | 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55 | 市科技局 |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 | 《国家外国专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第八条 |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由毕业院校出具,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56 | 市科技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国家外国专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第八条 | 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法院等部门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57 | 市科技局 | 体检证明 | 《国家外国专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第八条 | 中国检验检疫机构或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58 | 市科技局 |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 | 《国家外国专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第八条 | 用人单位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及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 |
59 | 市科技局 | 申请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 | 《国家外国专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第八条 | 根据变更事项由所属主管部门出具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 |
60 | 市科技局 | 聘用关系解除、合同终止或其他与注销原因相关的证明材料 | 《国家外国专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第八条 | 用人单位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 |
61 | 市科技局 | 相关评价证明 | 《科学技术评价办法》(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第八条 | 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 | 科技成果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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